财产保全复议的期限通常是五日。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必须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与严谨,并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有异议,应在法定时间内,即五日内,以法定方式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以便法院能够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请务必注意这一期限,以免错过申请复议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