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02 行政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谁主张,谁举证”。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1. 原告的责任:原告起诉时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2. 被告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也负有举证责任。

  3. 第三人的责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4. 共同诉讼人的责任: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

  5. 诉讼代表人的责任:诉讼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此外,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也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理灵活性和举证责任的公平性。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积极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