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是有期限限制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般情况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的情况: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特殊案件的情况:对于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且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可能被判处重刑的情况: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其他重要罪行或身份不明的情况:在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若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综上所述,逮捕的期限并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若您对具体案件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