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政富犯的是受贿罪。以下是对此案情的详细分析:
一. 案件基本情况
- 雷政富在担任重庆市北碚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 2013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雷政富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雷政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二. 受贿事实
-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及雷政富三方面受贿情况,其中最大一笔受贿金额为300万元。
- 庭审中,雷政富及其辩护人对受贿数字提出异议,认为部分款项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受贿,但法院未采纳其辩护意见。
三.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雷政富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四. 案件后续
- 有报道称雷政富在服刑期间曾两次减刑,于2024年1月刑满释放。减刑的依据是雷政富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 需要注意的是,减刑并不改变原判决的罪名和定性,雷政富仍然被认定为犯有受贿罪。
我的观点是,雷政富受贿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和公信力。对于此类犯罪,法律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