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人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第一百零八条。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这一规定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的具体范围,既保证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科学性,又体现了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原则。同时,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法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合理配置董事会成员,以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和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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