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村民小组是否有权收回承包期内的承包地”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重要的生活保障功能,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是作为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负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对发包方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即使承包家庭农户全部进城落户,发包方也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这一规定旨在维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久不变,既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农村政策,也是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您的情况,如果村民小组试图在承包期内收回您的承包地,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包括住所地变更、工作性质变化、户籍迁移等,发包人都不能收回承包人已承包的土地。如果村民小组违反了这一规定,您作为承包方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诉请法院确认村民小组收回承包地的行为无效。
综上所述,村民小组在承包期内无权收回您的承包地,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侵犯,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