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本身不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但其公开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首先,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书面决定。它通常包含了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的评价、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以及复议机关的最终决定等内容。由于行政复议决定书涉及具体的行政争议和复议机关的裁决,其性质上更倾向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一般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可能并不违法。例如,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需要接受社会监督,行政机关可能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该决定书。此外,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人同意公开决定书,或者决定书的内容已经通过其他途径为公众所知悉,那么其公开也不构成违法。
另一方面,如果行政复议决定书包含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而行政机关未经允许擅自公开,那么这种公开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此时,相关权利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公开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公开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未侵犯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公开就不构成违法。反之,如果公开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侵犯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公开就可能构成违法。因此,在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问题时,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