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可以是自然人。
在股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中,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法律并没有限制质权人的身份,因此自然人可以作为质权人接受股权质押。
具体来说,股权质押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设立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在质押期间,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股权。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质权人有权以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股权质押并不影响股权的所有权归属,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所有人,只是其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综上所述,股权质押的质权人完全可以是自然人,只要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如有任何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