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6-30 公司事务

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来说,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 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 不当有奖销售: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有奖销售:

    • 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 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规定限额。
  4. 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5. 虚假宣传: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6. 侵犯商业秘密: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7. 不正当的互联网竞争行为: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 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 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确禁止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如果您在实际经营中遇到了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