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格权其法定属性表现在哪些方面-金乔逸律师|法行宝
2025-06-29 婚姻家庭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此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以下是对人格权及其法定属性的详细解释:

一、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与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紧密相关,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定属性表现

  1. 固有性: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与生俱来的权利,不依赖于任何外在条件或因素。
    • 它伴随着民事主体的出生而存在,直至死亡才消灭。
  2. 专属性:

    • 人格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权利人自己行使。
    • 这些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抛弃,也不受他人非法剥夺。
  3. 绝对性:

    •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抗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
    •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4. 平等性:

    • 所有民事主体在人格权上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与从属关系。
    •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个体因素的差异而受到歧视。
  5. 概括性与普遍性:

    • 一般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具有概括性与普遍性。
    • 它不会因为权利主体或权利构成的不同而出现差别,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均普遍享有。

三、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既体现了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提供了严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保护措施。例如,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综上所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具有固有性、专属性、绝对性、平等性以及概括性与普遍性等法定属性。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以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