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此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以下是对人格权及其法定属性的详细解释:
一、人格权的定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与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紧密相关,是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权利。
二、人格权的法定属性表现
固有性:
专属性:
绝对性:
平等性:
概括性与普遍性:
三、人格权的保护
民法典将人格权制度独立设为一编,强调了对人格权的保护。这既体现了民法典的一大亮点,也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各种具体人格权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提供了严密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保护措施。例如,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了人格权受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综上所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具有固有性、专属性、绝对性、平等性以及概括性与普遍性等法定属性。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全面的制度保障,以确保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