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针对野生动物犯罪主要设置了以下几个罪名:
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罪名主要打击非法捕猎、杀害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此罪名则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惩处。
非法狩猎罪:此罪名主要针对非法狩猎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即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此罪名打击的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对于野生动物犯罪主要设置了四个罪名,分别针对非法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狩猎和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进行惩处。这些罪名的设立,体现了我国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