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是以户为单位的,这一做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里所说的“家庭承包方式”,就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
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配和行使,通常都是以农户为家庭单位来进行的。这种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方式,不仅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也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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