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烟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是对立案标准的详细阐述: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的立案标准:
- 如果生产、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将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 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即五万元)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同样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与注册商标相关的立案标准:
-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如果情节严重,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且销售金额较大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立案标准:
-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如果情节严重,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如果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为实施上述犯罪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共犯的情况,也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生产假烟的立案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非法经营的数额和情节等。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