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鉴定的相关法律条文,主要可以参考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90年联合发布,为轻伤鉴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以下是该标准中的部分关键条款:
标准制定依据与目的: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轻伤定义:
-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原则:
-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鉴定人资格与职责:
-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接下来,该标准详细列举了头颈部、肢体、躯干部和会阴部等不同部位损伤的轻伤鉴定标准。例如:
头颈部损伤:
-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头皮外伤性缺损等达到一定面积。
- 颅骨单纯性骨折。
-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 眼、鼻、耳、口腔等部位损伤达到一定程度。
肢体损伤:
-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一定比例以上。
-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达到一定标准。
- 手、足等部位骨折或损伤达到一定程度。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创口等达到一定标准。
- 胸部、腹部等部位损伤引起一定后果。
-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或血肿达到一定程度。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烧、烫伤、冻伤、电烧伤等其他损伤的轻伤鉴定标准,以及多种损伤综合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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