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需要办案机关许可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确实需要办案机关的许可。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以及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会书面通知看守所。在这些案件中,除非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否则办案机关应当作出许可律师会见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许可会见,他们需要说明具体的理由。而一旦有碍侦查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公安机关则应当许可律师进行会见。

这里的“有碍侦查”主要包括几种情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侦查阶段。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通常不再需要办案机关的特别许可。

总的来说,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确实需要办案机关的许可,这是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侦查和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但在其他诉讼阶段,这一规定可能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