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规定-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刑事辩护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核心要点和具体罪名解析:

核心结论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一类涉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破坏自然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包括多个具体罪名,每个罪名都有其特定的立案标准和法律后果。

具体罪名及立案标准

  1. 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条)

    •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例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排放有毒物质,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
  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340条)

    •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特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如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等。
  3.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特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等。
  4. 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

    •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等。
  5.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

    •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如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等。
  6. 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

    •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达到二立方米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株至二百株的,应予立案追诉。
  7. 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

    •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达到十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至一千株的,应予立案追诉。
  8.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

    •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如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等。

法律后果

犯上述罪名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具体刑罚的轻重将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造成的环境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如果您或他人涉嫌上述罪名,或者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任何疑问,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和有效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