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已经被先行羁押,那么其羁押的每一天都可以折抵拘役刑期的一天。
例如,如果某人因犯罪被先行羁押了10天,随后被判处拘役2个月(即60天),那么在实际执行拘役时,会将其先行羁押的10天折抵刑期,因此实际需要服刑的拘役期限为50天(60天 - 10天)。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保护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判决前的羁押而导致实际服刑期限的不合理增加。如果你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