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尚未出台,目前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部分法条的列举:
补办结婚登记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确认婚姻无效主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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