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上诉的裁定范围-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5-06-28 行政纠纷

在诉讼程序中,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 不予受理裁定:

    • 含义: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时,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必须受理,不符合的则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此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 驳回起诉裁定:

    • 含义:立案后,法院进一步审查发现起诉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诉讼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不明确等,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明确列出驳回起诉为裁定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3. 管辖权异议裁定:

    • 含义:被告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作出是否移送案件的裁定。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综上所述,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以及管辖权异议裁定是诉讼程序中可以提起上诉的三种裁定。当事人如对这些裁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