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费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的,供电企业可以按规定停止供电。
一. 欠费停电的法律依据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二. 欠费停电的具体流程
- 1. 电费逾期: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电费。
- 2. 加收违约金:逾期后,供电企业开始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1‰至3‰加收违约金。
- 3. 催交通知:供电企业会进行催交,要求用户尽快支付电费。
- 4. 停电措施:若用户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供电企业将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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