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会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具体来说,如果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罪名主要是为了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以便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对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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