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宪法修正案分别添加了以下内容:
1988年修正案:主要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1993年修正案:主要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问题、人民民主专政问题、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县级人大的任期问题等9个方面作了修改。
1999年修正案:主要对宪法序言和条文作了多处修改,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对二者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重要作用等内容。
2004年修正案:对宪法作了重要修改,涉及13项内容,重点包括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等。
2018年修正案:共作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主要在确立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充实完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充实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增加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等方面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