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档案不可以自己保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的明确规定,严禁个人自带档案,也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人事档案。这是因为个人人事档案是反映个人重要信息的历史记录材料,不仅涉及个人的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还包括个人的道德品行、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具有很高的保密性和重要性。
如果下岗职工自己保管档案,可能会导致档案的丢失、损坏或篡改,这将严重影响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而影响到下岗职工未来的就业、社保待遇等。因此,下岗职工的档案应该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或单位进行保管,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下岗职工应该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档案管理规定,不要私自保管或处理自己的人事档案,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