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条例1645是什么-杨骐菘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交通事故

交警条例1645具体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的第十六条第四项,其内容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处理规定。具体来说:

1. 法规原文: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 第四项(即条例1645):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 解读与建议:

  • 如果你的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了12分,那么你需要按照法规要求参加为期七天(特定车型为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 学习结束后,你需要在车辆管理所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则记分清除,并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则需要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 如果你拒绝参加学习或考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公告你的驾驶证停止使用,这将对你的驾驶活动产生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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