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6-26 行政纠纷

人民调解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纠纷:

  1.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这涵盖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各种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合同、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

  2. 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当公民与法人(如公司、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如协会、团体)之间发生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时,也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3. 特定环境下的纠纷:

    •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
  4. 其他可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这包括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消费、旅游、环境污染、金融、保险、互联网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纠纷。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也有其不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纠纷。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纠纷。
  • 已经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纠纷。
  • 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有关机关机构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纠纷。
  •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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