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税起征点及扣除标准中是否包含通讯费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税务规定以及地方政策。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8号)的规定,个人取得的通讯费补贴收入在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对于浙江省内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享受通讯费补贴是根据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的,那么其补贴可以按照该文件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在500元额度内、其他人员每月在300元额度内的通讯费补贴可以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如果个人既按浙委办[2000]99号文件规定取得补贴,又按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那么只能选择上述标准之一进行扣除。超出这些标准的通讯费补贴则需要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填写个税申报时,通讯费补贴并不能直接作为税前扣除项,而是需要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扣除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至于个税起征点,目前通常是5000元(具体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各项收入(包括通讯费补贴按规定扣除后的部分)累加,再减去起征点和其他允许的税前扣除项,最后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个税起征点及扣除标准中对于通讯费的处理需要遵循具体的税务规定和地方政策,建议在申报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定,以确保准确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