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聘任人员共同担任,其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一、人民调解员的构成与产生
人民调解员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聘任人员两部分构成。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推选产生。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可以根据需要聘任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人民调解员。
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与指导
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三、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要求与职责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同时,他们应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对于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也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
综上所述,人民调解员是化解民间纠纷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管理和指导工作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通过加强管理和指导,可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稳定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