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的共同财产的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综上所述,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纠纷时,应严格依照这些法律规定进行判定和分割。如果你有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