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生产确实属于承揽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承揽合同的定义,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委托加工,正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经营活动,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
进一步来说,委托加工业务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会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明确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等条款,这也与《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关于承揽合同内容的规定相吻合。
因此,无论是从承揽合同的定义,还是从委托加工业务的具体实践来看,委托加工生产都属于承揽行为。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