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 谁举证 的法律依据-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6-25 行政纠纷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结论前置: “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详细解释:

  1. 法律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条款直接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进一步阐释了这一原则,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 原则含义:

    •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必须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 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那么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实际应用:

    • 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甚至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买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那么买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货物的质量问题;如果卖方主张已经按时交付货物,那么卖方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的时间、地点等事实。
  4. 例外情况:

    • 值得注意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存在例外情况。在某些特定的侵权类诉讼案件中,可能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此外,对于某些特定的事实或证据,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收集。

综上所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提出主张的同时,必须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这一原则的应用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平、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