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久明案件中的涉案民警因刑讯逼供罪被判刑。具体判决情况如下:
一. 主要涉案人员的判决
王建军: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因犯有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杨策: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同样因犯有刑讯逼供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二. 其他涉案人员的判决
三. 案件背景
四.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本案中,涉案民警在审讯过程中使用了非法手段逼取李久明的供述,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五. 总结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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