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23条的法律规定-余晖律师|法行宝
2025-06-24 房产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相关流程和要求,特别是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涉及农用地时,应如何办理。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首先,对于任何具体建设项目,如果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这是建设项目用地的基本原则。

然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如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如果它们确实需要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并且这些土地涉及农用地,那么就需要按照以下具体流程办理: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这份报告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的。

  2. 建设用地申请与方案拟订:建设单位需要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审查申请,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如果涉及的是国有农用地,那么就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

  3. 方案上报与批准:拟订的方案需要经过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核同意,然后逐级上报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是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的,而供地方案则是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的。如果涉及的是国有农用地,供地方案会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批准。

  4. 组织实施与颁发批准书: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如果是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如果是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5. 土地登记: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前,还需要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此外,如果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那么只需要报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为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