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使用的是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使用。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刑罚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是处罚犯罪的基本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或同时判处两种以上的主刑。这意味着,对于一项罪行,法院只能选择一种主刑进行判处,而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多种主刑。
与主刑相对的是附加刑,它作为对主刑的补充和辅助,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并且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适用。例如,某人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主刑)的同时,并处罚金(附加刑),这里的罚金就是作为附加刑与主刑同时适用的。
综上所述,单独使用的刑罚既可以是主刑(独立适用),也可以是附加刑(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但主刑不能附加使用,只能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