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事业编人员退休后经商的问题,主要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约束。以下是针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该规定明确指出,党和国家机关的退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也不得到这类企业任职。这意味着,退休后的国家事业编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商业性企业的创办或管理。
其次,规定还禁止退休干部在商品买卖中居间取酬,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倒卖生产资料和紧俏商品,不得向有关单位索要国家的物资,以及进行金融活动。这些限制旨在防止退休干部利用原有的工作关系和影响力进行不正当的商业活动,从而损害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然而,规定也留有一定的空间。例如,退休干部可以应聘到非全民所有制的非商业性企业任职,但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如果到本人原所在机关主管的行业和企业任职,必须在办理退休手续满两年以后,并且需要经所在机关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批准,与聘用单位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退休干部在任职期间将不再享受原机关的各项生活待遇,而由企业负责。同时,他们在企业所得报酬的数额也有明确限制。
此外,对于违反规定的退休干部,其原所在机关应及时纠正,并可能面临取消退休待遇等严重后果。同时,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纪检等部门也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综上所述,国家事业编人员退休后经商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他们不能直接参与商业性企业的创办或管理,也不能进行某些特定的商业活动。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他们可以在非商业性企业任职。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