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