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通知书一般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的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以下是关于执行通知书送达的详细解释:
送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送达方式: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方式有多种,包括直接送交受送达人、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通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送交诉讼代理人或代收人签收等。如果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送达回证: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则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特殊情况:如果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受送达人是军人,则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如果受送达人被监禁,则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如果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则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综上所述,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期限是三日,送达方式多样,且必须有送达回证以确认送达日期。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以确保执行通知书的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