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治权利剥夺由谁执行”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你,政治权利剥夺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具体执行方式依据刑罚类型及附加情况而定。
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况:
- 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此时由公安机关执行。
-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也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
监狱管理机关执行的情况:
-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此时由监狱管理机关在执行主刑的同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政治权利剥夺的执行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或监狱管理机关负责。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