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赌博罪的司法解释-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6-23 刑事辩护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赌博罪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该司法解释的详细阐述:

一、赌博罪的基本构成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此定义明确了赌博罪的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实施了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属于“聚众赌博”:

  1.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 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三、开设赌场的认定

  1. 基本情形: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此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2. 情节严重情形: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00人以上的等情形。

四、赌博犯罪的共犯与从重处罚情节

  1. 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2. 从重处罚情节: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五、跨境赌博的管辖与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赌资的认定与处理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均属于赌资。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也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七、娱乐活动的合法性界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综上所述,赌博罪是一个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赌博行为。如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