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4-12-3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并没有第五款。现将该法条的全部内容列举如下,以便您对照参考:

  1.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另外,与该法条相关的还有一款特殊规定:

  •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的观点是,您可能记错了法条的款项,或者是对法条的具体内容有所误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