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周亚东律师|法行宝
2024-12-31 刑事辩护

刑法第十七条并不存在第五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内容如下:

一.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例如,一个17岁的少年犯了盗窃罪,那么他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他的年龄因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六. 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例如,一个76岁的老人因疏忽大意导致火灾,构成失火罪,那么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他的年龄因素,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您所见,刑法第十七条只有四款及一款“之一”,并无第五款。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