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别行政区不具有的权利是制定全国性法律。具体来说:
立法权限的特殊性:
-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然而,这种立法权是地方性的,即“高度自治权”中的一种,并不等同于中央政府的立法权。
- 特别行政区不能制定全国性法律,因为全国性法律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必须以不违反全国性的法律为前提。如果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与全国性的法律相抵触,那么该立法将无效,或者会被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撤销。
- 特别行政区在制定地方性法律时,必须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不得损害国家的整体利益。
其他权利的保留:
- 尽管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权利,但它在其他方面享有广泛的自治权。例如,特别行政区可以制定并执行自己的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和文化政策,管理本地区的财政、税收、金融、海关等事务。
- 特别行政区还可以依法管理本地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负责维护本地区的治安和公共秩序等。
综上所述,我国特别行政区在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同时,也受到了中央政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行政区不具有制定全国性法律的权利,但可以在不违反全国性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自己的地方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