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4-12-31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下面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解读: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在特定情况下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具体来说,当这类未成年人犯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且行为导致他人死亡或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情节恶劣时,如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他们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 法条适用情形

  • 此法条适用于那些年龄介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之间,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这些行为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且情节恶劣。
  •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未成年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也并非一定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程序,才能确定其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三. 法条意义

  • 这一法条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它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也需要对其严重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 同时,该法条也强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核准追诉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了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审查机制。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是一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犯罪行为的重要法律规定。它既体现了法律的严厉性,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