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必须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这是因为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被法律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是否被收养、身份关系是否改变等事项做出一定的判断和表达意愿。
如果被收养人不同意被收养,那么这将构成收养合意的法律障碍,即使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达成了收养合意,也会因为被收养人的不同意而使收养合意无效。
对于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征得他们的同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因此,在收养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收养人、送养人也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身心特点,尽可能地听取、分析并尊重他们的意见。
总的来说,收养儿童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充分尊重被收养人的意愿和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