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2条规定的核材料是指:
铀-235、铀-233、钚-239、钚-241、镎-237、镅-241、镅-243、锔-242、锔-244、钍-228、钍-229、钍-230、钍-232、铀-238同位素分离的产品、未分离易裂变材料(除钚外)、贫化铀、天然铀、退化铀、以及与上述任何物质混合、融合或化合后得到的具有放射性、易裂变性或可产生裂变能量的任何形态的物质,但不包括核设施运行时用于保障核设施安全与运行的少量核材料制品,如核仪表、校准源、探测源等。
这一规定明确了核材料的范围,对于核安全的管理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核安全法或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