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相对不诉、绝对不诉和疑存不诉(即存疑不起诉)的区别,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概念区别
相对不诉:
-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绝对不诉:
- 也称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
疑存不诉(存疑不起诉):
- 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二、适用条件区别
相对不诉:
-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绝对不诉:
-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经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疑存不诉:
- 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
- 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等。
三、决定权限与后果区别
相对不诉:
- 人民检察院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如果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绝对不诉:
- 人民检察院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下,必须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享有自由裁量权。
疑存不诉:
- 人民检察院在存疑不起诉的情形下,因证据不足而作出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无罪,只是基于当前证据无法提起公诉。
综上所述,相对不诉、绝对不诉和疑存不诉在概念、适用条件以及决定权限与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