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放在所有者权益项下,具体位置是在“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的“专项储备”项目来反映。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文件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当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如果属于费用性支出,则直接冲减“专项储备”。此外,如果安全生产费用形成固定资产,那么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则不再计提折旧。
因此,在处理资产负债表时,请确保“专项储备”被正确地列报在所有者权益项下的指定位置,以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