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或称鉴定意见):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现场笔录,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在行政诉讼中均需经过法庭的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您在行政纠纷中需要收集或提交证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