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的案子一般不能撤诉。执行程序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开启的,旨在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具有相对独立性与不可逆性。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就意味着法律程序已经正式启动,不能随意撤诉。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达成和解协议:如果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即告终结。这类似于“撤诉”的效果,但实际上是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了执行问题。
执行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如果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或变更,那么执行程序也可能因此中止或终结。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是直接“撤诉”,但执行程序不再继续进行。
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权撤回执行申请,但这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且经过法院审查。如果撤回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会裁定准许撤回执行申请,执行程序随之终结。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执行人丧失了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人仍可再次申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特殊情况,也不能随意撤诉或撤回执行申请。因为执行程序是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设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如果随意撤诉或撤回执行申请,可能会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应当谨慎处理撤诉或撤回执行申请的问题,确保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