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河道的处罚并非一个固定数额,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占用面积、对河道行洪的影响等多种因素来综合确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谭某因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内非法修建养鱼设施,占用面积达872.8平方米,且未按要求限期清除,最终被处以7万元的罚款。这一处罚金额是在考虑了谭某的违法行为性质、占用面积、对河道行洪的影响以及逾期未改正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
因此,对于非法占用河道的处罚,具体金额需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量。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占用河道,以确保河道行洪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