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诉和上诉的主要区别如下:
性质和目的不同:
-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上级法院的审理,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 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其目的在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生效但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进行纠正。
对象和条件不同:
- 上诉:针对的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且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 申诉: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通常没有严格的期限限制(但部分情况下,如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可能有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
主体范围不同:
- 上诉: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近亲属。
- 申诉: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范围相对更广。
受理机关和程序不同:
- 上诉:受理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诉:受理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后果不同:
- 上诉:如果上诉成功,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裁定被撤销或变更,案件将重新审理。
- 申诉:申诉成功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判,但申诉本身并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被告申诉和上诉在性质、目的、对象、条件、主体范围、受理机关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区别。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